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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 2025-5-16 17:36:09

第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,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

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:

(三)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入会申请未经批准,申请人可向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,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;

(四)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;

(五)载入会员名册,及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。

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查阅本会章程、会员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财务审计报告等;
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退会自由。

第五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 第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,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,经理事会通过后,在会员名册删除,及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。

第七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,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,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:

(一)丧失主体资格的;

(二)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
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法人、其他组织会员解散、注销、吊销、撤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
第九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会员资格终止后,本会收回其会员证,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且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。

第十条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,并颁发统一制作、统一编号的《会员证》,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30日内,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布。

第十一条 单位会员一般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,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,代表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。

第十二条 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证据,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三条 单位会员的代表、联络员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变更,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变更,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。

     第十四条 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、本章程执行。